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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8-18     发布人:     浏览次数:1391
 应急管理部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于2021年6月21日公布,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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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两种,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办公、科研、文化、商业、体育、医疗、交通、旅游、通信建筑等。
      本文对规定中的相关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明晰责任,预防风险。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目前的《消防法》、《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而对建筑物业主却没有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导致建筑物业主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不强,甚至导致很多人错误认为消防工作只是政府、使用人的职责,与自己关系不大,如此很不利于消防安全管理及准确的责任划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及第六条,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业主是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同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若业主出租的建筑物或房屋依法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而直接使用,即使出租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承担全部的消防安全责任,该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出租方也不能免责。
      四、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 位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六、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八、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九、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摘自《长清住建》